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流程及所需資料
工程造價而引起的糾紛。解決此類糾紛最有效的方法就是訴訟于法律。司法裁決與調節(jié)工程造價糾紛的主要依據是工程造價鑒定。由于工程造價的專業(yè)性,人民法院或當事人雙方絕大多數將工程造價的司法鑒定,委托給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因而工程造價鑒定,也是造價咨詢機構的主要業(yè)務之一,甚至可以說是造價機構業(yè)務水平與社會信譽的標志。
所謂工程造價鑒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中第一章第二條的定義可解釋為: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托具有工程造價專業(yè)知識人,對待裁決的工程造價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評定的活動。工程造價鑒定,是人民法院判決、調節(jié)及原、被告雙方和解的主要依據。工程造價鑒定,其實質是工程造價的確定,日常的預、結算業(yè)務是接受建設方或施工方中的某一方的委托(對一方負責),而工程造價鑒定是咨詢機構接受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雙方的委托(對雙方甚至三方負責)。其特點是:合法、公正、客觀、科學。
司法鑒定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中第一章第三條中明確規(guī)定:(一)合法、獨立公開;(二)客觀、科學、準確;(三)文明、公正、高效。
工程造價鑒定的程序:(詳見咨詢機構工程造價鑒定程序示意圖)
一、工程造價鑒定的委托
委托方是人民法院或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根據待鑒定工程的具體情況,委托方已書面形式委托具有一定資質等級及有良好的社會信譽的造價咨詢機構。委托書中應詳細注明:受委托單位;鑒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簡介、委托單位及委托時間。
二、造價咨詢機構接受委托及鑒定的前期準備
造價咨詢機構應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接受委托。如接受委托,則在委托書底聯或委托回執(zhí)上簽字蓋章,并根據待鑒定的工程選擇合適的主鑒定人及其它鑒定人員。主鑒定人應盡快了解案情,以書面形式向委托方提出鑒定所需的有關材料,同時編制鑒定計劃。
1、鑒定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合格的鑒定人員應具有:較高的職業(yè)道德水準,較強的專業(yè)技術實力,一定的組織才能,相關的法律知識,一定的文字表達能力及與接受委托的鑒定項目無應回避的關系。其中主鑒定人的確定至關重要,因為其將負責:選擇其他鑒定人員,協調內、外關系,編制鑒定計劃;組織現場勘測,撰寫鑒定報告等工作。
2、鑒定人的權利及義務
司法鑒定人的權利及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中第二章第七條規(guī)定:鑒定人權利:(一)了解案情,要求委托人提供鑒定所需的資料
;(二)勘驗現場,進行有關的檢驗,詢問與鑒定有關的當事人。必要時,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據職權采集鑒定材料,決定鑒定方法和處理材料;(三)自主闡述鑒定觀點,與其他鑒定意見不同時,可不在鑒定文件上署名;(四)拒絕受理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委托。第八條規(guī)定:鑒定人義務:(一)尊重科學,恪守職業(yè)道德;(二)保守案件秘密;(三)及時出具鑒定結論;(四)依法出庭宣讀鑒定結論并回答與鑒定人相關的提問。
3、工程造價鑒定所需主要資料包括如下內容
(1)當事人的起訴和答辯狀、法庭庭審調查筆錄;
(2)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各相關專業(yè)工程設計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技術聯系單、圖紙會審記錄;
(3)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各種補充協議;
(4)當事人雙方認定的主要材料、設備采購發(fā)票、加工訂貨合同及甲方供材料的清單;
(5)工程預(結)算書;
(6)招投標項目要提供中標通知書,及有關的招投標文件;
(7)鑒定調查會議筆錄(詢問筆錄)、現場勘察記錄;
(8)經建設單位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年度形象進度記錄;
(9)當事人雙方認定的其它與工程造價鑒定有關的資料。
4、工程造價鑒定計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一般額司法鑒定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疑難的司法鑒定應當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主鑒定人應根據委托人的鑒定期限,安排好鑒定的具體時間:
(1)閱卷、熟悉圖紙、設計變更、現場簽證、了解合同、協議等所需的時間;
(2)現場實地勘測所需的時間(較復雜的工程可能多次勘測);
(3)計算工程量、套取定額及計取材料價差所需要的時間;
(4)鑒定過程中對遇到的問題進行進行集中研究所需的時間;
(5)做好現場勘測記錄及詢問筆錄(一般應對標的物攝影記錄);
(6)當事人查閱記錄并簽字。
5、勘查記錄與詢問筆錄
(1)注明時間、地點、勘驗人或詢問人、臨場人或被詢問人、記錄人;
(2)記清問答情況、當事人承認確認或爭議情況及關鍵語句,記準勘測數據。如需繪制勘測圖時應做到清晰準確;
(3)結束時當事人查閱筆錄后簽字(不識字的按規(guī)定宣讀按手?。?;
(4)記錄必須存檔備查。
6、鑒定資料需要驗證和補充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搜集鑒定資料及現場調查等過程,都必須要求在委托人的組織下進行,這樣可使委托人了解資料的取得過程,增強了取證過程的合法性、嚴肅性和權威性。
對無竣工圖或鑒定部位圖紙不符的,應根據建筑工程的特點,實地勘測并應以繪制勘測圖、現場拍照、現場錄像及有關的文字記錄為主。由于工程造價鑒定所需的資料很多,多數不能一次搜集全。在對當事人雙方詢問時,最好先將詢問內容列好,以免遺漏。
三、質證及詢問筆錄的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律法釋[2001]33號<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第四十七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實施的依據。工程造價鑒定所采用的全部證據,均應該由當事人質證。詢問筆錄一般應包括下列內容:
是否有補充合同或協議?
施工中采用砼是商品砼還是現場攪拌砼?如采用商品砼,是否有商品砼供貨合同?
是否需要基礎回填土(從外運入),運距是多少?硬骨料采用礫石還是碎石?
基礎土方工程是否單獨?土方運輸距離是多少?
腳手架采用鋼管腳手架還是木桿腳手架?本工程是否有甲方供材和設備?若有請?zhí)峁┎牧锨鍐巍?/p>
模板采用鋼模板還是木模板?
挖土的方式?采用什么機械?
外圍的裝飾工程是否與土建主體工程同期施工?其合同額是多少(計取配合費)?
給排水、電氣工程與室外工程的分界線在什么地方?
施工用水、電是否單表計量?
其他工程造價鑒定有關的情況。
四、計算工程量、套取定額及計取材料價差要做到準確合理與正常工程結算相同。(略)
五、向原被告出示初步鑒定結論。并根據實際情況修改鑒定結論
由于建筑工程的復雜性與工程造價鑒定準確、公正、公開的原則,在初步鑒定結論形成之后應向原、被告出示。如有遺漏與誤差應根據實際情況修正鑒定結論。
六、確定鑒定結論形成正式的鑒定書(報告)
鑒定書的內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第二十九條鑒定人出具的鑒定書應具有下列內容:
1、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稱、委托鑒定的內容;
2、委托鑒定的材料;
3、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
4、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5、明確的鑒定結論;
6、對鑒定人鑒定資料的證明;
7、鑒定人員及鑒定機構簽名蓋單。
需附錄資料的內容
1、鑒定委托書(應詳細注明:受委托單位;鑒定要求;提供的材料;案情簡介及委托單位);
2、涉案單位提供的工程預(結)算文件;
3、合同書、補充協議;
4、鑒定調查筆錄;
5、鑒定單位資質證書與鑒定人員的資格;
6、其他有關資料。
七、出庭
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出[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中第二章第四款規(guī)定:依法出庭宣讀鑒定結論并回答與鑒定有關的提問。
代表中介機構出庭的鑒定人的注意:言語要得體,表述的要準確清晰,不與當事人爭吵。由于在法庭上很多當事人情緒比較激動,因而常常語言過激。而訴訟代理人由于其職業(yè)習慣,其說話的方式、方法也異于常人。出庭的鑒定人要清醒冷靜,控制自己的情緒。保持司法鑒定人的尊嚴與形象。
八、其它相關問題
1、鑒定人的回避。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中第二章第九條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鑒定人應當回避:(一)鑒定人系案件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二)鑒定人的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的關系;(三)鑒定人擔任過本案的證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四)其他可能影響準確鑒定的情形。
2、鑒定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01]23號《人民法院司法鑒定工作暫行規(guī)定》中第五章第二十二條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鑒定時間的,應當中止鑒定:(一)受檢人或者其它受檢物處于不穩(wěn)定狀態(tài),影響鑒定結論的;(二)受檢人不能在指定的時間、地點接受檢驗的;(三)因特殊需預約時間或者等待檢驗結果的;(四)須補充材料的。
3、鑒定的終結。
最高人民法院法發(fā)[2001]23號第二十二條指出: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終止鑒定:(一)無法獲取必要的鑒定材料的;(二)被鑒定人或者受檢人不配合檢驗,經做工作仍不配合的;(三)鑒定過程中撤訴或者調節(jié)結案的;(四)其它情況使鑒定無法進行的。
4、如何確認當事人出具資料的真實性。
需要當事人提供證據時,必須提供復印件,同時出具原件,對自己提供證據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并要求當事人出具有效證明文件及承諾書。鑒定方不負責證據真?zhèn)蔚蔫b別。
5.鑒定過程中,需要當事人提供有關依據,但當事人認為出證據對自己不利,遲遲不予提供,或在鑒定初步結論出來后才拿出依據的,如何處理?
對在規(guī)定時間內不予提供證據資料無任何書面文件申請延長提供時間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1]33號《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中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責任自負。對在規(guī)定時間內沒提供,初步鑒定結論出來后才提供的,而且影響鑒定結論確定結果的,可以由委托方接收,并按新委托立案處理,并向鑒定單位下補充鑒定委托書。
6、工程造價鑒定的幾種情況。
(1)鑒定資料齊全條件較好的情況。這種情況為最理想,一切可按正常鑒定程序進行鑒定。
(2)鑒定資料不齊全條件較差的情況。鑒定人應該以書面形式通知原被告雙方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補齊鑒定所需的資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舉證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3)鑒定資料幾乎沒有,條件很差的情況。這種情況在工程造價鑒定的中時有發(fā)生,具體以兩種原因為主。(一)由于建筑工程的建造周期較長,很多單位的檔案管理較差,很難提供完整的竣工圖及結算資料。(二)原建筑物已改變使用用途,為新裝修覆蓋或正在使用中很難進行現場勘測。
如是設計圖紙不全,當事人雙方又均無法提供的情況,可根據工程項目名稱去設計單位查底圖。如是無設計圖紙或無設計單位的情況,(1)可根據同類型同地點同時期的工程項目比較(最好當事,人雙方同意)。(2)現場勘測:測建建筑的外部尺寸,鉆孔探測內部材料的厚度、標號等。(3)對無法探測內部材料的厚度、標號的建筑物,可采用無損檢測方法(此種方法費用較高應慎重)。對當事人雙方的舉證相互矛盾時應如何處理?理論上應當由人民法院來判定,但實際鑒定工作中,由于工程造價的專業(yè)性,基本上還是以鑒定人的判定為主。以鑒定人的判定原則應是:(1)工程設計圖有矛盾以設計規(guī)范標準
(必要時可向專業(yè)設計人員咨詢);(2)計取費用等級有爭議,可根據施工合同、施工單位取費證或建筑物類別等為標準;(3)建筑材料價格有爭議時,應以同期的市場價格信息為準;(4)施工措施有爭議時,以正常的施工組織設計為準。